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佩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邱佩璇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