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王玉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陳瑞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