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邱裕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0,258元邱裕郎自民國97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8.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