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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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吳國棟 債務人 陳慶賢 (即 陳綺玲 之繼承人)
陳鈞毅 (即 柯彩雲 即陳綺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160,065元1.845%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0.1845%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2.095%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0.2095%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222%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0.444%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5662 號裁定(111.08.22)【本件裁判書】
  • 虎尾簡易庭 111 年度 虎小 字第 230 號其他文書(111.10.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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