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2
8、305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柏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欄增列「被告黃柏誠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及起訴書附表二之提領金額有「5元」之記載均更正為整數0(如9005元則更正為9000元,以此類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量刑部分: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有偵查或審理中自白者,應
減輕其刑之規定,然被告既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且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本院於量刑時一併審酌,此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造成共11名被害人
受害,且受害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8萬4,203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110年勞工年薪中位數為50.6萬元來換算,被告在短短4日內提領之金額,已超出一個普通勞工工作超過1年之所得,其本件犯行所致生之損害,並非少數。復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賠償全部被害人或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衡其審理中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未婚無子,目前與外祖父母同住,務農,月薪約5、6萬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之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被告應執行刑,將造成處罰刑度過重而超過被告本案犯行之不法內涵,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自承犯罪所得為2萬元(本院卷第177頁),就此部分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像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所提領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無證據顯示為被告實際掌
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被害人所轉匯全部金額諭知沒收,此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黃柏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附表二
一、人證筆錄部分:㈠證人 張晏銓 111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436卷第20頁至第24頁)二、書證部分:㈠被害人報案資料:⒈告訴人 陳欣緯 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436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50頁)⒉告訴人 洪俊龍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警436卷第56頁至第61頁)⒊告訴人 趙怡婷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436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69頁、第72頁、第75頁)⒋告訴人 曾蘭婷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雲警436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91頁至第93頁)⒌告訴人 張靖謙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雲警436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1之1頁、第104頁)⒍告訴人 侯承佑 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雲警436卷第106頁至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20頁)⒎告訴人 廖柏丞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雲警235卷第43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7頁至第58頁)⒏告訴人 陳曉禪 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雲警235卷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8頁反面)⒐告訴人 何素瓊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雲警235卷第27頁反面至第30頁、第32頁正反面)⒑告訴人 曾子瑜 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雲警235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5頁)⒒告訴人 張雅如 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警235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反面)㈡告訴人之匯款交易明細:⒈告訴人陳欣緯提供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雲警436卷第35頁)⒉告訴人洪俊龍提供之中國信託活動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0】1紙(雲警436卷第62頁)⒊告訴人趙怡婷之一卡通MONEY紀錄擷圖1幀(雲警436卷第76頁)⒋告訴人曾蘭婷提供之郵政金融卡雲支付交易明細及通話紀錄擷取圖片2幀(雲警436卷第89頁)⒌告訴人張靖謙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雲警436卷第104頁)⒍告訴人廖柏丞提供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雲警235卷第59頁)⒎戶名何素瓊提供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1份(雲警235卷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⒏告訴人曾子瑜提供之臺幣活存明細擷取圖片1幀(雲警235卷第25頁反面)⒐告訴人張雅如提供之網路轉帳擷取畫面照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內頁影本各1紙(雲警235卷第18頁反面、第20頁)㈢對話記錄:⒈告訴人侯承佑之LINE對話紀錄照片6幀(雲警436卷第115頁至第116頁)⒉告訴人張雅如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0幀(雲警235卷第19頁至第20頁)⒊告訴人陳曉禪之通話紀錄擷取照片3幀(雲警235卷第39頁)--------------------------------------------------------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28號112年度偵字第3059號
被告黃柏誠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柏誠於民國111年10月底加入「如魚得水」、 謝朝原羅育嘉 (所涉詐欺等罪嫌已另案起訴)及其他身分不詳之共犯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黃柏誠所涉參與組織犯罪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8828號案件提起公訴),擔任提款車手。黃柏誠、「如魚得水」、謝朝原、羅育嘉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行使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黃柏誠待被害人匯入遭詐騙之款項後,即依「如魚得水」之指示,以每張人頭帳戶提款卡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再依「如魚得水」之指示,將上開款項放置於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陳欣瑋 、洪俊龍、趙怡婷、曾蘭婷、張靖謙、侯承佑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廖柏丞、 陳曉嬋 、何素瓊、曾子瑜、 張雅茹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柏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欣瑋、洪俊龍、趙怡婷、曾蘭婷、張靖謙、侯承佑、廖柏丞、陳曉嬋、何素瓊、曾子瑜、張雅茹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告訴人陳欣瑋等11人遭詐騙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華郵政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證明告訴人陳欣瑋等11人遭詐騙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旋遭被告提領之事實。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1份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詐騙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黃柏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如魚得水」、謝朝原、羅育嘉及其他身分不詳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號至11號涉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並以被害人之人數作為罪數之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檢察官蔡如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徐子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法匯款時間(民國)匯入之金融帳號及匯款金額(新臺幣)1陳欣瑋於111年11月11日19時57分,透過電話聯繫陳欣瑋,佯稱訂單誤設成批發買賣,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云云。111年11月12日0時19分許 楊志勝 所申辦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2洪俊龍於111年11月9日18時30分,透過露天拍賣平台傳送訊息聯繫洪俊龍,佯稱訂單交易失敗,需透過網路銀行認證云云。(1)111年11月15日1時46分許(2)111年11月15日1時49分許楊志勝所申辦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9983元(2)33060元3趙怡婷於111年11月15日20時19分,透過電話聯繫趙怡婷,佯稱訂單誤設成12筆,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1年11月15日20時48分許(2)111年11月15日20時57分許 沈永光 所申辦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9985元(2)25088元4曾蘭婷於111年11月23日17時19分,透過電話聯繫曾蘭婷,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年11月23日17時45分許DINHXUANLUAN所申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23元5張靖謙於111年11月23日16時30分,透過電話聯繫張靖謙,佯稱訂單誤設成中盤商買賣,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年11月23日17時47分許DINHXUANLUAN所申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5元6侯承佑於111年11月23日16時37分,透過電話聯繫侯承佑,佯稱訂單誤設成經銷商買賣,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1年11月23日17時12分許(2)111年11月23日17時13分許DINHXUANLUAN所申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9989元(2)49999元7廖柏丞於111年12月10日16時56分許,透過電話聯繫 廖柏丞嬋 ,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年12月10日19時48分許 范庭瑋 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6元8陳曉嬋於111年12月10日18時許,透過電話聯繫陳曉嬋,佯稱金額被誤植,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1年12月10日19時44分許(2)111年12月10日19時46分許范庭瑋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9967元(2)49968元9何素瓊於111年12月10日15時52分,透過電話聯繫何素瓊,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透過網路銀行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1年12月10日16時20分許(2)111年12月10日16時42分許(3)111年12月10日16時44分許(1) 黃琪雯 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8元(2) 陳韋愷 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8元(3)陳韋愷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7元10曾子瑜於111年12月10日16時13分,透過電話聯繫曾子瑜,佯稱誤升級會員,需透過提款機設定解除扣款云云。111年12月10日16時36分許黃琪雯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123元11張雅茹於111年12月10日15時50分,透過電話聯繫張雅茹,佯稱須簽署金融保障才可以交易,需透過網路銀行打開云云。111年12月10日16時21分許黃琪雯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4元附表二編號提款時間(民國)提領金融機構帳號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1111年11月12日0時26分許楊志勝所申辦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5元雲林縣○○鄉○○路00號之全家林內采紅門市2111年11月12日0時26分許9005元3111年11月12日1時50分許20005元4111年11月12日1時51分許20005元5111年11月12日1時51分許10005元6111年11月12日1時52分許20005元7111年11月12日1時53分許14005元8111年11月15日20時58分許沈永光所申辦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雲林縣○○市○○路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9111年11月15日20時59分許30000元10111年11月15日21時許25000元11111年11月23日17時21分許DINHXUANLUAN所申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5元雲林縣○○市○○路00號之統一超商斗六門市12111年11月23日17時21分許20005元13111年11月23日17時22分許20005元14111年11月23日17時23分許20005元15111年11月23日17時24分許20005元16111年11月23日17時48分許20005元雲林縣○○市○○路000號之斗六市農會17111年11月23日17時50分許20005元18111年11月23日17時50分許10005元19111年12月10日16時27分許黃琪雯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之北港郵局20111年12月10日16時28分許40000元21111年12月10日16時54分許16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之統一北港門市22111年12月10日16時45分許陳韋愷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之土地銀行北港分行23111年12月10日16時46分許20005元24111年12月10日16時47分許20005元25111年12月10日16時47分許20005元26111年12月10日16時48分許19905元27111年12月10日19時49分許范庭瑋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之北港南陽郵局28111年12月10日19時53分許60000元29111年12月10日19時57分許20005元雲林縣○○鎮○○路00號之全家超商北港天后宮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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