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張福田 被告 張護錄 即 張福祿
張福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張護錄對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科公司)之股權4,500股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張福專對森科公司之股權4,500股不存在,則本件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所受之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計算式:1,000元/股*4,500股*被告2人=90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