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貸款契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