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