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01號債權人 楊息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喬鑫陳豐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546,353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及分就99年3月11日、102年4月18日租約分列請求之對象及其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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