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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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妍蓁 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妍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明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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