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女(刑案偵查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刑案偵查代號:0000000000A,姓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敬皓
敬永生 黃厚彬 劉茂宏 王基富 張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就被告等所犯妨害性自主罪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除被告劉茂宏所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外),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己○○、甲○○、乙○○被訴共同對甲女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就此部分對被告戊○○及其當時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丁○○、丙○○,及被告己○○、乙○○、甲○○所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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