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邱玉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仁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2,
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子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