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曜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曜呈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232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
6所示數罪,已經由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0
6年7月1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重複聲請同一案件之後案,應不予受理,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呂曜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104年4月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7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77號│104年度偵字第1892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96號││├───┼─────────────┼─────────────┼─────────────┤││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5年12月7日│├───┼───┼─────────────┼─────────────┼─────────────┤│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4年度審簡字第991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96號││├───┼─────────────┼─────────────┼─────────────┤││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106年1月16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1575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3日│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892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13、21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13、21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96號│106年度簡字第78號│106年度簡字第78號││├───┼─────────────┼─────────────┼─────────────┤││日期│105年12月7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696號│106年度簡字第78號│106年度簡字第78號││├───┼─────────────┼─────────────┼─────────────┤││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執更字15│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4號(編號5至6經判決定應執行│││75號(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有期徒刑7月)│││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