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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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
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教育費)。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
(應註明到職日)、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如: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張淑惠、受扶養人 李庭宇 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汽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㈤說明雲林縣○○鎮○○○路○段○○巷○○號5樓地址是否為聲請人
承租所在地址?如是,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每月實際支出房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㈥說明前配偶 李明源 目前是否分擔支付李庭宇之扶養費?每月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李庭宇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提出聲請人之101年度扣繳憑單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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