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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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林畇寯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 王良雄 被告 王張依 特別代理人 王麗兒 被告 李昭子 被告 王賴鶴子 被告 徐敬堯 被告 林建銘 被告 許碧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茂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