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訴人 郭儒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絨間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8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陸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