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38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
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