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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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縱已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因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 圖利容留 猥褻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
6年10月16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540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12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圖利容留猥褻罪│圖利容留猥褻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2676號│偵字第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540│107年度壢簡字第112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107年9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1540│107年度壢簡字第1121│││判決││號│號│││├────┼──────────┼──────────┼──────────┤││判決│106年10月16日│107年10月8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6005號有期徒3月│││││業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