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毒品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犯罪時間│95年5月10日│95.05.16│95.08.28││││││├───────┼─────────┼─────────┼────────┤│偵查年度及案號│甲○95毒偵2841號│甲○95毒偵2841號│甲○95毒偵46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1391號│95年度訴字1391號│96年度訴字382號││實├───┼─────────┼─────────┼────────┤│審│判決│95年8月25日│95年8月25日│96年02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5年09月18日│95年09月18日│95年03月1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十│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十│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公權期間或罰金│五日│五日│十五日││額│││││││││├───────┼─────────┼─────────┼────────┤│易科罰金之折算│以銀元300元即新台│以銀元300元即新台│以新台幣1千元折││標準│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