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柏緯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其於111年6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543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2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