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翊甄 被上訴人 胡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案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萬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