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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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全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盈全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
┌─────────────┬─────────────┐│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出處│├─────────────┼─────────────┤│透明結晶共2小包,分別含袋│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濫用藥││毛重0.31公克、0.34公克;淨│物檢驗報告(各見毒偵字卷第││重0.1637公克、0.1492公克;│27頁、第35至36頁、第61至62││,取0.0022公克、0.0021公克│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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