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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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玲蘭 被告 林家齊 兼法定代理人 林坤亮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258號、第225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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