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662號債權人 夏明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慧君 、 郭偉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郭國基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郭國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