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王怡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櫻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許櫻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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