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張聰欽 被告 莊其橙
呂宛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000元,應徵裁判費62,4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61,979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