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林家慶 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34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被告即債權人所執執行名義執行債權金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7,716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之系爭執行程序為就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102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暨原告在第三人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部分。以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核定之第一次拍賣底價516萬元,加計系爭出資額50萬元,合計僅566元,顯然低於執行名義債權額,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第991號裁定意旨,應以後者為度。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