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朝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陸仟伍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