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77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張修齊 債務人 鄭雅之 債務人 鄭依佳 債務人 鄭雯幼 債務人 鄭天麗 債務人 鄭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鄭成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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