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及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新台幣玖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三九四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及面額十萬元四張(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擔保物,並以本院八十八度存字第三四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九0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嗣因前開定期存單已到期,亟需領回,聲請人乃聲請本院變換提存物(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六號)獲准,變更為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五十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及面額十萬元肆張(存單號碼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擔保物,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九0號提存事件提存。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該執行程序,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變換提存物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四0四號、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九0號、八十八年度裁全字三九四一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二九00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九0號等卷宗審核無訛,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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