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 賴怡珊 上列聲請人賴怡珊因與相對人 楊合 即 許永發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怡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影本(倘以本票請求,併請補正本票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