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債權人 蔡信仁 上列債權人蔡信仁因與債務人 江秀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信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江秀滿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更正本件正確之債務人;或提出其它與「江秀滿」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