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4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
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受扶養人 楊惠媛 之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教育、扶養及職業必須支出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提出收據及明細)。
⒌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合作金庫之華夏貸款,有擔保優先債權,因聯徵未顯示,請釋明債權性質。
⒍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里○○路○○○號8樓之1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⒎請提出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於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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