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誠一閥門管件有限公司(原名:東昇閥門管件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貳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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