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原告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3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