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債務人蔡麗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麗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之債務人蔡麗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