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孟群 上列聲請人與 梁兆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日前所繳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致本院無法入帳,該匯票將於日後退還。)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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