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82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民國96年間,因購買訴外人 亞力山大 集團之商品
服務,向原告申辦消費者信用貸款以支付價款,借款金額新
台幣(下同)94,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6月27日起至99年6
月27日止,約定分36期清償,每月償還2,612元,如遲延付
款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每日利息萬
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付違約金,被告自96年9月25日之後
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54,820元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信用貸
款申請書及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並為被告自認或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抗辯亞力山大集團已倒閉,依信用貸款定型化契約條款
可以停止支付,辦理上開貸款時,都是由亞力山大之業務務
員當場對保及辦理,審閱期間不足,且被告信用不好,貸款
申請書上記載被告在安泰工作,也非事實,原告並未做好徵
信工作等語,資為抗辯。但兩造間所訂立之前揭信用貸款契
約,係成立於貸與人即原告與貸款人即被告間,與被告向訴
外人亞力山大購買商品或服務而訂立之購買契約,係成立於
該集團與被告間者,尚有不同,就被告與亞力山大間,因商
品或服務買賣所生糾紛,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尚不得執以
對抗原告。原告以亞力山大集團已倒閉,抗辯其可以停止給
付上開貸款,尚無可取。另被告係當日即簽署前開信用貸款
申請書,固為原告所不爭執,惟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消費者
對全部契約條款內容之審閱期間不足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僅係消費者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
不構成契約之內容而已,並非契約無效,被告仍應負償還上
開貸款之責任。至原告核准貸款前,是否做好徵信,與兩造
間之貸款契約是否有效成立,以及被告應否償還該項貸款無
關,被告執以抗辯,亦無可採。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違約金,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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