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98年1月14日之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抗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3人均住彰化縣,本件應移送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並非台中地方法院云云,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在卷為証。
二、經核相對人所提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3人確係居住
於彰化縣○○鄉○○街○○號或金墩街69巷3號,丙○○、丁
○○並非居住台中縣,是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裁定尚屬有誤,應予撤
銷。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共同管轄法院即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