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竹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陳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陳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月13日晚上23時5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萊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可資證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