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偉呈 即 誌峰 工程行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8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迄今逾期未補正,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爰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