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石一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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