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葳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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