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81號聲請人同發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台幣)││││├──┼─────────┼──────┼─────┼──────┼─────┼──────┤│001│濟正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22,691元│98年3月31日│CR0000000│3個月│││ 林敬忠 │信義分行│││││├──┼─────────┼──────┼─────┼──────┼─────┼──────┤│002│濟立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9,000元│98年4月1日│EN0000000│3個月│││林敬忠│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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