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98年2月12日│182,300元│0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愛分行││││││丙○○│││││├──┼─────────┼─────────┼──────┼─────┼────┤│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98年2月12日│168,000元│0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愛分行││││││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