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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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務人 葉國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肆拾
貳元,及其中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