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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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保光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聲請清算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