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23號聲請人 楊啟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啟達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迭經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5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2號、109年度簡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為全部勝訴,並已經法院於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從而,為判決之法院既已諭知本件訴訟費用分擔方式並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則聲請人再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