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葉江金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文欽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所提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08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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