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訴人嘉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俊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釗
陳貞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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